关于构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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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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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源于隐患,防范胜于救险。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党的十
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总局党组确定的 20xx 年安全生产领域全面
深化改革重点任务之一。煤矿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构建煤矿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对于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至关重要。
一、传统模式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不去查”的问题。煤矿企业不去排查治理隐患,主要有三种表现
形式:熟视无睹型,对隐患排查态度消极、心存抵触,遍地隐患却视而不见,
被责令停产整改却停而不整、坐等验收,甚至昼停夜开。虚与委蛇型,隐患排
查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扎扎实实搞形式,认认真真走过场”,工作做不做、
记录不能缺,表面如火如荼、实则空洞无物,看似动作不少、只是原地空转。
蜻蜓点水型,隐患排查大而化之、笼而统之,安全会空话连篇,定预案纸上谈
兵,查隐患走马观花,小隐患不以为然、大隐患浑然不知。
(二)“查不出来”的问题。企业方面主要集中在小煤矿,多数小煤矿没
有正规院校毕业的煤矿专业技术人才,“五职”矿长是中专以下学历,技术人
员是“土矿师”、“土窑师”出身,且在多个煤矿同时兼职、轮流服务,这类
煤矿根本没有能力排查治理隐患。政府方面主要是一些基层监管部门分流、转
业人员较多,综合岗位人员比重大,缺少有技术、懂业务的专业人才;煤监机
构组建之初从国有大矿抽调的一批技术骨干如今已年届五十,而新招录公务员
井下经验欠缺,对新工艺、新设备缺乏系统学习,人员青黄不接、老化严重。
(三)“查出来不整改”的问题。主要原因有:思想不重视,落实整改仅
限于日常性的一般隐患,当发现重大隐患整改需要投入资金或调整生产布局规
划时,抱着侥幸心理拖延应付、寻求变通,比如为赶进度以迎头超前钻孔抽放
代替底板抽放巷,为求产量在采掘失调后依然不去调整完善系统等。机制不闭
合,隐患仅仅停留在排查阶段,不能立即处置的隐患没有按要求上报,或报告
后没有制定整改措施、没有指定整改责任人、没有明确整改期限等。
(四)“企业缺位、政府补位”的问题。“到矿看图纸→下井查隐患→制
作文书→行政处罚”,这是每个执法人员都十分熟悉的工作流程,仅煤监系统
一年就查处十几万项隐患。传统模式下,政府总是日复一日、矿复一矿,有意
无意地充当着企业的“隐患排查员”,依靠密集的现场检查和运动型的集中整
治,弥补企业在隐患排查方面的缺位。久而久之,政府疲惫不堪,感觉总是查
不完的安全隐患、永远担不尽的渎职风险;企业叫苦连天,抱怨处罚过重过严、
检查太密太频繁。
以上问题,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企业缺少一套科学严谨、高效运行的隐患排
查治理体系,导致隐患排查的目标游移不定、节奏时断时续、效果时好时坏。
这种状况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只能靠政府主导,结果是将有限的行政资源耗
费在了具体的隐患点上,导致“抓了点、丢了面”。而一旦某个行业领域脱离
了政府的盯守,产生所谓的“监管盲区”,出事故的概率就会大增。去年以来,
一些非传统高危领域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就有这方面的原因,当我们把小煤矿
作为事故“重灾区”大力整治并初见成效时,一些安全记录良好、令人相对放
心的国有大矿事故频发。当我们狠抓煤矿、道路交通等行业治本攻坚时,禽类
加工厂、输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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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抛光车间却出人意料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甚至百人事故,主要原因
就是企业安全风险的自我管控机制尚未建立并有效运行。
二、构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构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矿区公共安全体
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具体抓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主要思路之一,就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
业是安全生产首要的责任主体,推动企业建立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使隐
患排查从“政府整治”转变为“企业治理”,可以逐步消除生产经营单位的从
动和依赖心理,提高其积极性、主动性,促使其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动脑筋、出
实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是矿区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强
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以“红线”意识、安全发展战略和
“十二字方针”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支撑体系,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支撑的企
业安全保障体系,以两支队伍为主体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系,以第三方机构
为重要力量的技术服务体系,以及煤矿安全政策法规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应
急救援体系等,共同构成了新时期矿区公共安全体系的主要内容。
(三)是安全生产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一个运行良好的隐患排
查治理体系,可以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责,解
决政府“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提供优质安全服务上转变,加快形成政企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
会组织体制。
三、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转变执法理念和方式,着力解决企业“不去查”和“查出来
不整改”等问题。一些发达xx 曾经面临和我们相似的困境,比如挪威早期的安
全法规就包含大量细节规定,监察人员不得不担负起专家和智囊的职责;19xx
年该国出台《内部管控法案》(IC1),将法规从细节规定型转变为功能设计型,
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制定自己的风险管控体系(OSH),政府监察的目标是强化企
业管理者对待 OSH 的意识和态度。
如何转变执法理念和方式,简言之,就是政府的工作重点不是发现隐患,
而是推进企业建立一套科学严谨、高效运行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并通过日常
执法去验证这套体系是否真正建立、是否严密运行、是否存在漏洞。在这套体
系下,执法人员到煤矿后不是急于下井检查,而是首先听取矿长对本矿安全隐
患的系统性分析判断情况、采取了什么样的预防和整改措施、进度及效果如何。
通俗讲就是问三个问题,“企业哪些地方容易出问题,采取了什么措施避免这
些问题,如果出了问题如何才能减少伤亡”。之后通过现场检查,判断企业在
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态度是否端正、分析是否全面、整改落实是否闭合。对于敷
衍应付甚至编造假记录的企业,作为反面典型重拳打击、公开曝光,警示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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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源于隐患,防范胜于救险。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总局党组确定的20xx年安全生产领域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之一。煤矿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构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于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至关重要。一、传统模式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不去查”的问题。煤矿企业不去排查治理隐患,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熟视无睹型,对隐患排查态度消极、心存抵触,遍地隐患却视而不见,被责令停产整改却停而不整、坐等验收,甚至昼停夜开。虚与委蛇型,隐患排查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扎扎实实搞形式,认认真真走过场”,工作做不做、记录不能缺,表面如火如荼、实则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