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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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2009 年7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批准
2009 年7月24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
布2020 年12 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
2020 年12 月28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和公
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
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
察官等辞去公职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
发展观、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
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
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尊重个人意愿和从严审核审批相结合;
(三)保障合法流动和加强离职后从业管理相结合;
(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负责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
查。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审核、
审批、从业限制期限内从业情况的了解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辞去公职情形和程序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
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
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
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
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
形。
第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
辞去公职申请表》。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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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2009年7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批准200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和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辞去公职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